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机构和估价项目的实际情况而拟定的执行房屋征收估价业务的实施方案。评估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目标、工作方向、技术方案、实施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费用预算等。就制定的估价作业方案应与委托方进行必要的沟通交流,需要对评估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在调整或补充评估计划过程中,要及时告知委托人、相关当事人。
(2)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登记信息资料、在建工程规划建设资料及工程图纸等;(4)未经不动产登记的建筑,或者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被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资料;(1)征收片区所在的城市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繁华程度、区域交通情况、配套设施情况(学校、医院、菜市场、商场、银行等)及环境等资料。 住宅需调查新建商品房楼盘所在的地理位置、经济状况、繁华程度、区域交通情况、配套设施(学校、医院、菜市场、商场、银行等)、环境等资料以及所选成交案例的成交总价,建筑面积、成交时间、所在楼层,楼层价格层差、朝向的价格差等资料,非住宅需调查案例的租金收益情况,租金的内涵,以及运营成本等方面的资料,有时间还需调查重置估价对象的成本类资料,如重置实物量及实物量对应的现行价格资料,并就现场调查做好拍照、拍短视频等影像资料的保留。 成交案例的数据取得方式:向新建商品房楼盘所在行政区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查询,包括但不限于成交案例的成交总价,建筑面积、成交时间、所在楼层等方面的成交信息。 包括征收项目的名称,征收的预评估价格,分户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类型,建筑结构、修建年代以及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及补偿方案等方面的资料。(1)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勘查前应该就勘查时间安排及相关的配合要求以《现场勘查通知》的形式张贴于征收现场显目位置,并留下影像资料。(2)估价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协助收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信息资料。被征收人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评估机构应当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复核。(3)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签字,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4)估价机构应该就对勘查的情况及委托方所提供资料的复核情况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必要的沟通,应及时、准确地书面反馈在实地查勘中发现的问题,包括且不限于:与摸底调查资料不符的情形,特别是对房屋用途、结构等不符的情形;摸底调查资料有遗漏的情形;未经登记建筑的相关问题等。
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预评估价值,就预评估价值的形成过程,案例的选取等沟通过程形成书面的文件意见,预评估价值的目的为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提供价值参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下达之日,就应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就张贴分户初步结果以及解释答疑过程应该留下照片、视频等影像资料。
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征收房屋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时,一并同时提交整理好的被征收人报告签收的回执,同时保留好房屋征收部门签收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的签收回执单。
就以上履行的房屋征收评估程序的所有内容详细的记录于工作底稿之中,整理成册立卷,存放于单位档案室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