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投后监管的过程中,经常会发现,一些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支付一笔名为“电商费”的费用。那么“电商费”究竟是什么,“电商费”的法律地位,以及涉及的操作风险如何?笔者就多年投后管理实务经验做以下浅析。
房地产业内所谓的“电商费”,约定俗成,实际上是依附于商品房交易而产生的合同价内或者合同价外的费用,且这部分费用会作为佣金支付给营销代理机构,其本质还是房款的一部分。表现形式有“渠道费”、“会员费”、“团购费”、“平台费”、“指标费”等。比如“团购费”,开发商为促进房屋去化,完成业绩指标,与某个电商营销代理机构合作,推出团购项目,客户参与团购,可以享受团购价,客户“付3万抵8万”,“付5万抵10万”来收取3万,或者5万的“电商费”。客户成交后,这部分收取的“电商费”将直接作为佣金支付给电商营销机构,有结余的,开发商则会参与结余“电商费”的利润分配。
“电商费”的法律性质如何,他的收取是否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目前商品房销售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法律文件。在2016年, 国家住建部,发布的《建房[2016]2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中的第二条第六款中就明确规定,商品房销售需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同时《建房[2016]22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对辖区房地产不正当经营行为要严厉查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经营和销售。
在《建房[2016]223号》文指导下,各个地方政府亦出台了相关规定,如:
其他地方住建局在《建房[2016]223号》文指导下,也陆续出台了规范房地产经营和销售的相关规定。这些管理规定,均不同程度的要求开发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不得高于备案价格进行销售,且不得以团购费、诚意金、指标费等名义收取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以外的费用。如果违法违规操作,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因此从法律地位来讲,“电商费”本身是不合法不合规的。但由于在商品房售卖过程中,“电商费”操作所带来的效果是直观的,在不出险的情况下是有利于各方的,所以“电商费”处于商品房买卖的灰色地带,在实务中被各方推崇。
风险解析和建议
投后监管观点
最后,笔者想强调的是,“电商费”始终属于违法操作,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资方和第三方监管机构均不宜直接卷入其中。我们立足于监管,建议资方向项目方充分提示“电商费”的不合规风险,以及由此有可能带来的大量诉讼纠纷和行政处罚风险。如果项目方仍坚持采取“电商费”销售手段的,我们建议资方要求项目方,要在各个阶段自行注意“电商费”的法律风险,在相应的合同中进行风险控制,对收取主体、名目、协议样本等做到有效的事前控制。防止后续此类诉讼案件集中爆发,形成舆论,被政府重点“关注”,进而影响项目的正常开发,影响到资方投资本金和利息的正常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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